詞語 | 平余 |
拼音 | pínɡ yú |
書寫 | 平 余 |
解釋 |
1.清代地方政府上繳正項錢糧時另給戶部的部分。一般來源于賦稅的加派,亦有另立名目加征的。清初各省解繳戶部稅銀,每一千兩隨解平馀銀二十五兩,稱隨平陋規。其后,戶部與地方官吏協議共同分肥,解部減一半,馀歸地方。乾隆元年,明文規定平馀銀分給各部院官吏作為補助費,稱"養廉"。乾隆二年,四川省在火耗羨馀外,每銀百兩提解六錢,名平馀,充各衙門使用。有的地方官吏收稅時加重戥子稱銀,所得溢額銀兩亦名平馀。 |
《平余》
更新時間:2023-07-03 22: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