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官如何能言善辯
來源:查字典口才網 發布時間: 2017-04-17
法官在是怎樣能言善辯的?下面小編整理的關于看法官如何能言善辯,供你參考。
,一個法官,在法庭上,他應該說什么?不說什么?多說什么?少說什么?怎么說?
語言、語言技巧與法官的角色定位
在法庭上,法官的語言和語言技巧問題應該按照這樣的順序來考慮:應該說,還是不說?應該說什么?不應該說什么?多說什么?少說什么?怎么說?而這一切決定于法官的法庭角色。而法官的角色是由法律決定的。
看法官如何能言善辯
在傳統的審判方式中,實行的是職權主義的糾問式,法官大包大攬,既審又判,既要履行程序職責,又要調查案情事實,履行追究犯罪的職責。由于重實體,輕程序,所以實際上后一項工作是法官的中心,前一項工作只具有象征意義和純粹的形式意義。而在這些年的司法改革中,一個重要的措施是引入和實行對抗制(控辯式)審判方式,一個重要的變化就是扭轉過去的重實體、輕程序的做法。雖然司法界和學者們在實體和程序,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關系問題上還有爭議(例如,是同等關系,還是從屬關系,孰先孰后,誰為誰服務),但是程序,正當程序和程序正義已經在修改后的訴訟法中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和必要的保證。在法庭上,程序是由法官執行的。無論是新的刑事訴訟法,還是新的民事訴訟法,給法官的定位主要是裁判。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第156條規定: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要特別注意的是可以兩個字,這就是說,法官不一定要問,法官沒有一定要問的職責和義務。因此,我們必須在這一個法律的規定的前提下來談法官的語言和法官的技巧。
程序性話語與實體性話語之分
按照新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精神,法官的角色是裁判,但是,法官還可以發問,這意味著法官既要履行程序職責,還可以參與實體調查。這兩種行為的內容和性質是有區別的,對語言和語言表達方式的要求是不一樣的。很多法官不明白自己身兼雙重角色,不明白這種雙重角色的區分,不明白不同的角色對語言的要求是不一樣的。因此,他們在法庭上的許多不當的言語行為都源自這一點。所以,在進一步論述法官語言技巧之前,我們有必要區分一下什么是程序性話語(問話),什么是實體性話語。
一、程序性話語
程序性話語指的是法官執行程序法、履行程序職責時實施的語言行為,這些行為是為程序正義的目的服務的。這些行為涵蓋面很寬。概括起來分為兩大類:一是那些按照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必須問的問題,必須說的話,即為了實現程序正義而發出的問話。二是除此之外,那些又不屬于實體調查的輔助問話。程序性問話(話語)包括:
1.庭審前(身份)及相關情況審查問話(話語)
例如:
審判長: 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現在開庭。被告人張某某,叫過別的名字嗎?
被告人: 沒有。
審判長: 今年多大歲數啦?
被告人: 30。
審判長: 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 1971年7月1日。
審判長: 民族?
被告人: 漢。
審判長: 籍貫?(5s)就是出生地,在哪兒?
被告人: 某某市某某區某某鄉某某村。
2.賦予法律權利的問話(話語)
法官告知當事人法律賦予的權利,并用問話請當事人等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利。如:
審判長:現在開庭,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某某市某某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解某某,被告某某市某某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股權糾紛一案。此案由本院經濟庭副庭長宋某某,即我本人擔任審判長,本院經濟庭副庭長張某某,審**斃砟襯常?槌珊弦橥ィ?墑榧竊閉拍襯車H畏ㄍサ募鍬肌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46條的規定, 當事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原告,對合議庭組****員是否申請回避?
原告律師:不申請回避。
審判長: 被告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律師:不申請回避。
3.關于權利理解清楚與否的問話(話語)
法官告知有關當事人或被告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然后問他們是否清楚,是否理解等。如:
審判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60條的規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權利外,還有自行辯護的權利,最后陳述的權利。你聽清了嗎?
被告人:聽清了。
如果這兩種問話先后出現在一個問話系列里,則后一種問話是為前一種問話服務的,前一種問話叫做直接指向目的的問話,后一種問話叫做間接指向目的的問話。如: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本法庭依法公開審理,北京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某故意毀壞財物一案。
被告人:聽清了。
審判長:是否要求回避?
被告人:不需要。
聽清楚了嗎?是是否要求回避?的前提。
4.就證據等提請質疑的問話(話語)
訴訟法規定,在法庭舉證的時候,具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刑事訴訟中的控方)舉出的證據必須由審判長提請另外一方(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或者辯護人)質疑。例如:
審判長:那原告方回答一下,對這部分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嗎?
原告律師:真實性沒有異議。
5.話語推進性問話(話語)
話語推進性話語,指的是那些提請或者讓控辯(訴辯)雙方(或有關當事人)就相關問題充分發表意見的話語行為,目的是推進程序的進行,深化對問題的調查和辯論,讓雙方就有關問題充分發表意見。例如:
審判長:原告,對證人申某某有要詢問的嗎?
原告律師:有!(8s)申某某,問你幾個問題。呃,一個呢,就是
審判長: 原告方,你要向申某某問的問題先向法庭報告后再問。
6.話語監控性問話(話語)
話語監控性話語,指的是為了充分地利用時間,提高審判效率而執行的話語行為。在法庭上(在一般正式的會議場合亦然),講話人結束講話的時候,通常要用完了,我說完了,我的發言完畢,暫時說到這里,等等話語明示自己的話輪結束,目的是讓法官或者下一個講話人做好準備,這樣可以提高交際的效率,因為法庭的話輪權和機會是由審判長來掌握和分配的。但是,有時候,不細心的說話人往往忘記了做到這一點。所以審判長要問。例如:
審判長:原告方再回答一下。(5s)根據你的法律理解,你認為變更訴訟請求與本案是一個訴嗎? (4s)
原告律師:呃,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之中,通過新的質證,呃尤其是被告只是一味地說虛假出資這些證明與本案無關。第二個理由呢他說的是,這些東西就是有關的,就是真實的,也不能證明被告就是虛假出資。通過這些事實我們認定被告沒有充足的理由,來提出來他確實是實際出資。所以從事實上看我們在堅定了這一個事實基礎上提出一個新的這個,呃,訴訟請求,也就是變更。第二從法理上看,訴訟請求的變更是應當允許在法庭辯論結束完畢之前,按照我們的理解,而這項變更是基于我們庭前交換的證據,這些原有的事實基礎上通過質證得出的一個新的結論。所以我認為呢這是一個訴訟請求。一個訴訟請求指的是不是一個股權爭議?呃,就本案來說吧,我們是股權糾紛,在股權糾紛中,我們原來提出是因為你違約而解除合同,現在我們依據新的事實,有嚴重的欺詐行為,要求解約。同時相應提出兩點,啊,一個是確認他不具有股東身份,第二點呢,相應確認我們的合同應該屬于可以撤銷的。我認為這是一個訴。(6s)我們不能因為加了一項,在量上的增加了訴訟請求而把一個訴就變成了是兩個訴。
審判長:完了嗎?
原告律師:完了。
7.調節、裁斷性問話(話語)
這種話語是在雙方發生爭執、秩序混亂的時候,審判長要介入、干涉、調解關系,使審判得以正常地進行。例如下面用粗體表示的審判長的話語都是調節裁斷性話語:
被告證人(1):你,你指的是哪個灰場?
被告證人(2):你指的是哪個灰場?那灰廠好幾個呢。
原告律師:好幾個?那么你就一一回答好嗎?(2s)
被告證人(1):我一一回答?我怎么會一一回答?
原告律師:就這幾個灰場你認為都是污染源()
審判長: 行了!那個,原代理人,對這個()
被告證人(1):你,你現在告的是京煤公司┴呃,地煤公司(3)
被告證人(2):你問他們些個問題
被告證人(1):我們只能說介入它的
審判長: 行了!你們雙方,啊,聽我說,啊,原代理人,針對()剛才對證人提出的問題,偏了,你要、要針對你這個地、地煤公司的這個()污染,情況進行,對證人進行發問。
另一種情況是掌握時間,及對時間等問題的裁斷。例如:
原告律師:呃,談幾個觀點啊 所以呢被告恰恰是利用了這個現行管理上的一個漏洞和嚴格┴和不嚴格性以及中介機構等這個 沒有嚴格執法,依法履行職責的這樣一個漏洞,設、設立了這個公司。作為我們原告方▲
審判長: ▼原告方,時間3分鐘已經到了。
法官規定律師的發言時間到了,所以打斷說話人,告知他的時間用完了。
二、實體性問話(話語)
實體性問話(話語)是法官參與實體調查時實施的語言行為,這些行為是為實體和實體正義的目的服務的,也即有關案件本身問題的問話,或者事實調查性問話(話語)。例如:
審判長:那個()到底是誰提出來()燒汽車的?
被告人:是我哥。
審判長:什么時間提出來的呢?
被告人:就是那天出事兒以后才跟我說。
審判長:就是當天提出來的?
被告人:啊,當天那天晚上。
我們為什么要區分這兩種話語行為呢?因為,兩種不同的問話需要兩種不同的角色。而在法庭上,法官一身二任,兼具兩種角色。分清這兩種話語,就是要使法官清楚自己的角色,明白話語與角色的關系,把握住角色轉換時的語言行為的配合。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廖美珍,2003)
說與不說的技巧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教授說:對修改后的刑訴法作全面理解,法官對自己詢問被告人的職責應呈消極對待的態度,即首先由控辯雙方問,法官能不問則不問。只是在控方問完了,辯方問完了,法官如果認為還有沒有問清楚的問題時,才必須問。(《控辯審三人談》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法官雖然也可以參與實體調查,但主要工作是程序方面的。法官的一個最根本的職責角色的變化就是從過去只注重實質公正,變成現在不僅要做到實質公正,還要做到形式公正;通過形式公正保證實質公正。(張軍,《控辯審三人談》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精神,法官應該少說,多聽。也就是說,多說話不符合新的訴訟法的精神。因此,聰明的法官應該少說,多聽;認真地聽,慎重地說。這是一個總的原則和總的技巧。話多的法官一定不是一個好法官,喋喋不休的法官一定是一個令人討厭的法官如果不說是個無能的法官的話。我的法庭觀察和調查表明,話多的法官是自找麻煩,話多的法官常常惹出麻煩。有人可能認為,法官多說話,方能顯出法官的威嚴和能力,其實尊嚴、威嚴和能力更多地出自法官的沉默。
這不等于說,法官要自始至終沉默。而是說,一個聰明睿智的法官首先應該明白自己在法庭上應該說,還是不說?說什么?不說什么?少說什么?而做到這一點的前提是明白出庭的目的是什么?自己的職責是什么?自己的功能是什么?即是法官出庭首先要給自己定位,而這個定位是要符合訴訟法的規定。
按照新的民事訴訟法的精神,審判方式應該是訴辯式,充分發揮訴辯雙方的作用。但是在目前的法庭審判中,尤其是在民事審判中,法官屢屢越俎代庖,可以說,這些法官沒有真正領會修改后的訴訟法的精神,沒有實踐這一精神。在下面這個民事案件的審判例子中,法官不僅要雙方事先報告向證人提出的問題,審查律師的問題,還要自己親自發問。這顯然是不妥的。
審判長:原告,對證人申某某有要詢問的嗎?
原告律師:有!(8s)申某某,問你幾個問題。呃,一個‖呢,就是
審判長: 原告方,你要向申某某問的問題先向法庭報告后再問。
原告律師:好。呃,審判長,原告方想向證人申某某先生詢問四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有關轉股協議簽署之后沒有到工商變更的問題。第二個是某某某入資之后,這個從時間段上來看,哪一段沒有出現矛盾,沒有出現被告方所說的公章遺失的前提下,我想問清有沒有出現過持續一個月的時間,這個沒有其他任何原因被告方沒有變更登記這個問題。第三個問題呢是關于公章,公章到底是遺失,呃,呃,這個()這個問題,還是說,呃,他持有,沒有交、公的問題。呃,第四個是他是否是合法持有公章。這四個問題。
審判長:誰是合法持有人,是嗎?
原告律師:對。
審判長:申某某是否合法,是嗎?
原告律師:對對。(8s)
審判長:公章的問題呢,經原告┴原被告雙方呢都沒有什么異議,申某某可以不回答,但對原告方提供的前兩個問題申某某回答一下。
原告律師:嗯,審判長!
審判長:嗯。
原告律師:我第三個問題可以放棄,第四個問題是否合法持有的問題,如果交還,交還應當合法地交還給誰的問題,我認為與本案有直接關系。請審判長允許我就此問題發問。
審判長:可以。
原告律師:好。
審判長:申某某回答一下。
原告證人:請重復一下第一個問題好嗎?
審判長: 第一個問題是未到工商變更股權轉讓協議,未到工商()
原告證人:呃呃, 審判長,請允許讓我直接發問,好嗎?
審判長:可以。
說什么?、不說什么?、少說什么?的技巧
1.說什么?
前面說過,在中國司法界最近這些年的改革中,一個最主要的趨勢就是改變過去過分追求實體真實和實體正義,忽視程序正義的做法,強調對****的保護,主張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并舉。法官的角色轉變之后,其言語和注意中心也應該作相應的調整。在實體性話語和程序性話語之間,法官應該多說什么呢?應該多說程序話語。
2.少說什么?
在實體調查時少說。英國著名法學家丹寧爵士在他的《法律的正當程序》一書中引用培根的一句話說:聽證時的耐心和莊重時司法工作的基本功,而一名說話太多的法官就好比是一只胡敲亂響的銅鈸。對實體調查問題,法官應該采取消極的態度,應該鼓勵控辯(訴辯,原被告)雙方多說,說透徹,這是法官少說和不說的前提。因為法官一旦介入實體調查之中,往往自覺不自覺地充當(在刑事審判中)追訴犯罪的角色,或者(在民事審判中)追究責任的角色。我發現,在現在的法庭上,刑事審判時法官說的較少,民事審判法官說的很多,常常越俎代庖,例如:
審判長:那么通知被告聘請的專家證人付某某出庭作證。
審判長:請你向合議庭報告一下你的姓名、年齡、工作單位和職務以及你的學歷背景?
被告第一證人:呃,我麥克風沒有聲音。我叫付某某,今年35歲,清華大學環境系副教授,呃,你最后一個問題?
審判長:你、你介紹一下你的學歷背景。
被告第一證人:學歷,呃,清華大學博士畢業,謝謝。
審判長:那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本、本案呢,證人作證人、作證應當如實地提供證言,那么本案是、就是,你作為專家證人來就本案的有關技術問題來發表個人的意見。那么合議庭希望你本著尊重科學、實事求是的原則,來對有關的技術問題發表你個人的意見。下面呢,首先呢,就是來請你說明一下國家目前有沒有制定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的排放標、標準以及汽油車雙怠速污染物排放標準?
被告第一證人:國家制定了《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這個我是主要起草人,但是國家沒有制定雙怠速污染物排放標準。
審判長:那么北京市制定的這種《輕型汽車排放污染物排放標準》與國家標準相比較是否一致?
被告第一證人:北京市的《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標準》也是,我也是主要起草人,所以這兩個標準在技術上是完全一樣的,是一致的。
審判長:那么你下面介紹一下這個《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也就是所說的105標準,它的適用范圍、檢測對象、它的檢測方法以及檢測目的?
被告第一證人:呃,這個,DB11105,就是這個您剛才說的排放標準是用于檢測這個呃
審判長:你是說它是它是,在各種工況的狀態下檢、就是檢測這個汽車它的那個的尾氣裝置對尾氣凈化裝置對于污染物的削削減效果?
被告第一證人:呃,這個,實際上就是說,它有這個排放控制裝置裝在車上
審判長:那么你再介紹一下044標準它的適用范圍、檢測對象和它的檢測方法以及它的目的?
被告第一證人:呃,這個就是因為DB11/105這個標準它要模擬這個車輛的這個這個行駛狀態,所以它所需要的設備非常復雜
審判長:我們注意到這個044標準它的前言中它規定是有這樣一句話:本標準對達到DB11/105[1998]《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車輛及其他車輛確定了雙待速排氣污染物不同的排放限值。那這個是不是說這個044標準它的適用是不是有一定的前提的?
被告第一證人:呃,可以這樣、這樣來理解
審判長:那么未經過工況法實驗的汽車安裝了這種尾氣凈化裝置,那么它在能否適用這種雙標準直接來檢測它的尾氣排放?
被告第一證人:呃,這個里面就是它對應的限值是不一樣的,就是
審判長:對。
被告第一證人:就是說,可以簡單地這么來解釋,就是說,044的標準是達到這個新車的工況法的標準的一個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就是說它如果能夠達到,比如說105這個標準,那么它肯定它的待速限、限值不會超過,像一氧化碳,不會超過0.5%。但是不能反過來說,它的限值達到了0.5%,它就一定達到了DB105這樣一個標準,因為這個,呃,這兩個的,就是,因為105這個標準它是一個全工況的,而這個044只是一個非常簡單的用儀器在它的一個點上就是待速和雙待速這兩個點上一個初步的一個判定。
審判長:那么還有一個這個044標準的適用的一個問題需要你作一下解釋,這個044標準它的也是在前言中它提到一個:達到105標準的車輛及其他的車輛確定了,那么對于其他車輛并沒有要求它要達到105標準,這個其他車輛的范圍都是哪些呢?
被告第一證人:其他車輛包括就是達到了像93年的國家工況法的標準
審判長:那么就,是不是這樣:就是雙,這個雙怠速標準它是,就是這個044標準,它所規定的每一條限值都是與工況法的這個標準是相對應的,那么它現在就是說,這個,呃,DB11、11044標準它規定了就是因為有了新的105標準它就對這個工況下這個的汽車的雙待速狀態下的對待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做了新的規定?
被告第一證人:對。
這是一個在**庭公開舉行的行政訴訟案,有不少媒體參與報道。審判長在詢問了證人的身份,告知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和責任之后,就應該由原被告雙方來發問。如果雙方的發問還沒有把要害問題查清楚,審判長應該提示雙方繼續發問,萬不得已時,審判長再行發問。而在上面這個案子中,審判長搶在原被告雙方之前發問。姑且不論這種做法是否符合程序,審判長的問話的效果肯定是不好的。第一,其中一些問題是由原被告雙方來問的,你審判長發問算什么呢?第二,審判長的問話往往有導向作用,即使法官沒有這個用心,但是實際效果如此。還有的法官在對證人的身份進行詢問并告知有關權利、責任和義務之后,問證人證明什么,這也是多余的。這樣的詢問常常令隨后的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索然無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