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釋
● 法
fǎ ? ㄈㄚˇ
◎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的社會組織)。法制。法治。犯法。守法。合法。憲法(國家的根本大法)。政法。奉公守法。逍遙法外。
◎ 處理事物的手段:辦法。設法。手法。寫法。
◎ 仿效:效法。
◎ 標準,規范,可仿效的:法式。法帖。
◎ 佛家的道理:佛法。法號。法輪。法像。法門。
◎ 道家佛家的所謂拿妖捉怪的技術:法師。法器。法事。
◎ 指“法國”:法文。法式大菜。
◎ 姓。
英文翻譯
◎ 法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詳細解釋
詳細字義
◎ 法
灋 fǎ?
〈名〉
(1) (會意。從“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從“廌”( zhì),即解廌,神話傳說中的一種神獸,據說,它能辨別曲直,在審理案件時,它能用角去觸理曲的人。基本義:刑法;法律;法度)
(2) 同基本義 [act;law passed by legislative body;penal law;law]
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會意。——《說文》
利用刑人,以正法也。——《易·蒙》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書·呂刑》
法者,刑罰也。所以禁強暴也。——《鹽鐵論·詔圣》
殺戮禁誅謂之法。——《管子·心術》
禮者禁于將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禮記》
失期,法當斬。——《史記·陳涉世家》
故治國無法則亂,守法而弗度則悖。——《呂氏春秋·察今》
(3) 又
法雖今而在。
(4) 又如:合法;犯法;法禁(刑法和禁令)
(5) 法令;規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漢法令非行也。——漢· 賈誼《治安策》
(6) 又如:法日(制度規定的日子)
(7) 標準;模式 [norm;standard;model]
匹夫而為百世師,一言而為天下法。——宋· 蘇軾《潮州韓文公廟碑》
(8) 又如:法戒(楷式和監戒)
(9) 方法;辦法 [method]
凡用兵之法,全國為上。——《孫子·九變》
其法,用膠泥刻字。——宋· 沈括《夢溪筆談·活板》
古法采草藥多用二月八月。——《夢溪筆談·采草藥》
(10) 又如:用法;分類法;法套(辦法);法兒(法子;辦法)
(11) 法拉,電容的MKS制實用單位,等于電容器極板上充以1庫侖電量后兩板間的電壓為1伏特時的電容 [farad]
(12) 尊稱佛家的事物 [Buddhist]
文少保亦以悟大光明法蟬脫。—— 清· 全祖望《梅花嶺記》
(13) 又如:法施(以佛法度人);法嗣(佛教稱繼承衣缽的弟子為法嗣。后亦泛指繼承人);法界(佛教指整個現象界);法華(佛經名。《妙法蓮華經》的簡稱。佛教主要經典之一)
(14) 中國戰國時期一重要學派名 [Fa school]
雜家者流,蓋出于議官。兼儒、墨,合名、法。——《漢書》
(15) 法術,即用念咒、畫符等勝敵或驅邪的迷信手法 [magic arts]。如:仗劍作法
(16) 法國的簡稱 [France]
余聞法人好勝。—— 清· 薛福成《觀巴黎油畫記》
(17) 姓
詞性變化
◎ 法 fǎ?
〈動〉
(1) 合法 [be within the law]
其于諸侯之求索也,法則聽之,不法則距之。——《韓非子·八奸》
(2) 效法 [follow the example of]
則文王不足法與?——《孟子·公孫丑上》
不期修古,不法常可。——《韓非子·五蠹》
法其所以為法。——《呂氏春秋·察今》
垂諸文而為后世法。——唐· 韓愈《答李翊書》
(3) 又如:法常可(效法通常的做法。常可,指舊制度);法天(效法自然和天道);法古(效法古代);法循(效法遵循)
(4) 守法 [abide by the law]
夕受而不法,朝斥之矣。——柳宗元《封建論》
(5) 依法處治 [punish according to law]
[商鞅]將法太子。——《史記·商君列傳》
漢語字典
[①][fǎ]
[《廣韻》方乏切,入乏,非。]
“佱1”的今字。亦作“灋1”。
(1)刑法。亦泛指法律。
(2)指守法。
(3)謂依法懲處。
(4)規章;制度。
(5)指合乎規章制度,合法度。
(6)標準;模式。
(7)常規,常理。
(8)仿效,效法。
(9)方法;作法。
(10)古代對天子御用設備的專稱。參見“法駕”。
(11)法術。
(12)相術家指人的面相、手相、骨相等。
(13)我國戰國時期學派名。
(14)指歷法。
(15)指法酒。
(16)通“廢”。廢棄。
(17)通“廢”。大,矜大。參見“法行”。
(18)古代數學術語。指乘數或除數,與“實數”(被乘數或被除數)相對。
(19)助詞。用于陳述句、疑問句和感嘆句。
(20)佛教語。梵語dharma的意譯。指事物及其現象。亦特指佛法。
(21)姓。漢有法雄。見《後漢書》本傳。
音韻參考
[廣 韻]:方乏切,入34乏,fa,咸合三入凡幫
[平水韻]:入聲十七洽
[唐 音]:*bi?p
[國 語]:fǎ
[粵 語]:faat3
[閩南語]:hoat4
康熙字典
◎ 康熙字典解釋 【巳集上】【水字部】 法; 康熙筆畫:9; 頁碼:頁616第11〔古文〕佱灋??【唐韻】方乏切【集韻】【韻會】弗乏切,??翻入聲。【爾雅·釋詁】法,常也。【釋名】法,偪也。偪而使有所限也。【禮·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註】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禮·曲禮】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又禮法也。【孝經·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法也。【書·呂??】惟作五虐之??曰法。 又象也。【文心雕龍·書記篇】申憲述兵,則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謀無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易·繫辭】崇效天,??法地。 又執法,星名。【史記·天官書註】端門次東第一星爲左執法,廷尉之象。端門西第一星爲右執法,御史大夫之象。 又姓。【後漢·法雄傳】齊襄王法章之後。 又【韻補】葉敷弗切,音拂。【揚子·太??經】陽氣高縣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則。 又葉芳未切,音廢。【歐陽修銘】奕奕明堂,萬邦從祀,豈無臣工,爲予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