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8日 (農歷八月十二),東南亞集體防務條約簽訂。
1954年9月8日,在美國國務卿杜勒斯的策劃下,美、英、法、澳、新和泰國、巴基斯坦、菲律賓八國外長在馬尼拉簽訂《東南亞集體防務條約》,又稱《馬尼拉條約》。
條約共11條。主要內容:(1)各締約國將按照它的憲法程序采取行動來對付“本條約區域內用武裝進攻的手段對任何締約國或對各締約國今后可能經一致協議指定的任何國家或領土進行的侵略”。美國在條約中聲明“它對于侵略和武裝進攻的意義的承認”“只適用于共產黨的侵略”;(2)在“受到武裝進攻以外的任何方式的威脅,或者受到可能危及本區域和平的任何事實或情勢的影響或威脅時”,締約國須就“為了共同防御而應當采取的措施”“立即磋商”;(3)規定組成理事會,“按照本條約區域情勢隨時的需要,進行關于軍事策劃和任何其他策劃的磋商”;(4)“條約區域”是“東南亞的一般地區,也包括亞洲締約國的全部領土,以及西南太平洋的一般地區,不包括北緯二十一度三十分以北的太平洋地區”;(5)條約議定書竟把“柬埔寨國家”,“老撾國家”和“越南國家管轄下的自由領土”(指南越)劃入它的“保護”區域。
1955年9月正式生效,組成東南亞軍事組織,設總部于曼谷。1972年11月巴基斯坦首先宣布退出該組織。越南抗美戰爭結束后,1975年9月在紐約舉行的該組織第二十屆理事會議宣布鑒于情況不斷改變,該組織將“分階段解散”。1977年6月30日該組織正式宣布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