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9月6日 (農歷七月十九),中共十二大通過新黨章。
大會通過了《關于十一屆中央委員會報告的決議》、《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關于這個章程的決議。
1982年9月6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中國共產黨章程》。十二大黨章規定了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是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規定了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規定了黨的最終奮斗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規定了黨員必須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愿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規定了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黨支部,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為了加強黨的建設,十二大黨章規定必須堅決實現三項基本要求:第一,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第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十二大黨章第一次完整地規定了黨的領導原則,即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十二大黨章對黨員的義務作了比以往黨章都更為充實的規定,并恢復了黨員權利的條文,對黨員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十二大黨章對黨的干部作了專門的規定,提出了黨的干部的基本條件。十二大黨章是黨的建設史上最完備的一個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