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29日 (農歷八月廿一),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受公審。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受公審
1980年9月29日,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查庭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
同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依法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10名主犯進行公開審判。在42次開庭進行的法庭調查和辯論中,有49名證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證,對各種證據873件進行了審查。大量的物證、書證、鑒定結論,證人的證言及被害人的陳述,充分證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所犯下的滔天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鑒于林彪、康生、謝富治、葉群、林立果、周宇馳6人已經死亡,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決定對他們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對江青等10名主犯以外的本案其他人犯,另行依法處理。
1月25日,特別法庭依法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處王洪文無期徒刑;對姚文元、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分別判處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通過這次審判,進一步清算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反革命罪行,給了這伙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以應得的法律懲處。
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