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9月25日 (農歷八月初五),十一屆四中全會《關于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
1979年9月25日,中共十一屆四中全會在北京舉行,正式通過《關于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
《決定》規定了25條農業政策和措施包括: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所有權和自主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或侵犯其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絕對不允許無償調用生產隊的勞力、土地、牲畜、機械、資金、產品和物資。人民公社要認真執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社員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業和農村集市應予鼓勵、扶持。繼續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今后三、五年內,農業投資在整個基建投資中的比重將逐步提高到18%,農業支出在國家總支出中的比重將逐步提高到8%。農業貸款從現在起到1985年,要比過去增加1倍以上。糧食統購價格從1979年夏糧上市起提高20%,超購部分再加價50%,其它農副產品價格也相應提高。全國糧食征購指標繼續穩定在1971年到1975年“一定5年”的基礎上,從1979年起50億斤。搞好農業基本建設。社隊新造耕地從收獲起5年不計征。辦好國營農場,1985年前國營農場利潤不上繳。迅速增產化肥、農藥、民用塑料和各種除草劑。積極選育、引進和推廣良種。因地制宜地發展農林牧副漁的機械化。發展各種經濟作物的生產。努力發展出口農業產品。
甲辰年八月廿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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