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69年前的今天,1645年8月28日 (農歷七月初八),國際法的創造者格老秀斯去世。
格老秀斯,又譯為格勞秀斯、格勞秀士(Hugo Grotius,1583年-1645年8月28日),出生于荷蘭,為國際法鼻祖,亦為基督教護教學者。其名Hugo在國際公法首次傳入中國時,被譯為虎哥。
當時荷蘭因為對加爾文預定論之解釋有嚴厲與溫和兩派不同的神學立場。提出溫和主張而引起爭議的是亞米念(Jacobus Arminius,1560年-1609年),因此溫和派被稱作亞米念派,而嚴厲派則被稱作加爾文派。這場神學爭議后來演變為政治斗爭,結果加爾文派的政黨在此斗爭中占了上方,支持亞米念派的首長奧登邦費(Johan van Oldenbarnevelt)在1618年7月的政變中遭推翻被捕入獄,同為亞米念派的格老秀斯也與他一同被捕。
1618年11月至1619年5月各省總督召集一個全國會議于多特,除了荷蘭代表外還包括英國、瑞士等地代表。會中判決亞米念派為有罪,且通過了具加爾文派嚴厲思想色彩的信條。多特會議后奧登邦費隨即被斬首,格老秀斯則被判終身監禁。但后來在妻子救援下竟能躲在一只書箱中成功越獄,逃至法國。
格老秀斯的貢獻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特別是海洋法與國際合作方面。他主張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為荷蘭突破西班牙和英國對海權的壟斷提供理論基礎(《海洋自由論》)。他的法律基礎是自然法。他把自然法與神學分家,聲稱:“即使我們假設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是祂不在乎人類之事”,自然法都將“保持其有效性”。 他又說:“自然法是如此不可變的,甚至不能被上帝自己來改變”。自然法若不是由上帝所決定的,那它的起源是什么呢?格勞秀斯認為自然法的起源是人性。若是一個行動是合于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許。若是不合,就不被允許。自然法若是基于人性,那么人性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呢?人性的基本要求有兩方面;一是自我保存的欲求,一是對社會的需要。這兩種需求有時會矛盾,但自然法就要求人在這中間以理性來權衡。所以基于人的自我保存欲求,自然法要求人盡力追求自己的生存與豐富,但是基于人的社會性,自然法也要求人不可侵犯別人所擁有的。
在神學方面,他提出了基督救贖的政府論(Governmental Theory)。政府論的要旨如下:上帝為一慈愛君王,祂愿意而且能夠無條件寬恕所有悔罪之人,但祂又必須讓人們知道犯罪的后果其實是很嚴重的,好讓人們不再犯罪。因此祂讓基督來到世上公開地為我們受苦而死,來承擔我們犯罪應有的后果。
評論:他不光在法學方面有很深的造詣,而且對神學的也很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