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7日 (農歷四月廿四),湛江特大走私受賄案主犯被處決。
在1999年6月7日舉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上,劉家琛副院長公布: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廣東湛江特大走私、受賄案的李深、曹秀康等6名主犯在廣東被執行死刑。其他被告人的上訴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
香港走私分子李深、張猗、鄧崇安、陳勵生和內地走私分子林春華、姜連生、李勇等人互相勾結,自1996年初至1998年7月期間,通過賄賂收買湛江海關、邊防等部門及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采取少報多進、偽報品名、不經報驗直接提貨以及假退運、假核銷等手法,大肆進行汽車、成品油、鋼材等貨物的走私活動,偷逃關稅,從中牟取非法暴利,給國家稅收造成巨大損失,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其中,李深參與走私汽車(包括車身)3800余輛(套)、鋼材19萬余噸、柴油4萬余噸、原糖1萬余噸,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4億余元;張猗參與走私汽車(包括車身)3200余輛(套)、鋼材17萬余噸、柴油3萬余噸、原糖1萬余噸、大豆5萬余噸,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4.2億余元;鄧崇安參與走私汽車車身1000余套,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1.7億余元;林春華參與走私成品油75萬余噸,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3.4億余元;陳勵生參與走私汽車車身1900余套、柴油4萬余噸,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1.8億余元;姜連生參與走私成品油74萬余噸,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3.4億余元;李勇參與走私鋼材11萬余噸、柴油4萬余噸、原糖2400余噸,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7600余萬元。
湛江海關、邊防等部門及黨政機關一些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置黨紀國法于不顧,大肆收受賄賂,為走私分子護私、放私,甚至參與走私。其中,湛江海關原關長曹秀康,利用職務之便,受賄財物價值人民幣240余萬元;湛江海關調查處原處長朱向成受賄財物價值人民幣280余萬元,尚有人民幣340余萬元不能說明來源合法;茂名海關原關長楊洪中收受賄人民幣180余萬元,并有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湛江市公安局邊防分局原局長鄧野、原政委陳恩等人不僅受賄索賄,放縱走私,而且有嚴重貪污、徇私枉法和濫用職權行為,鄧野受賄人民幣130余萬元,貪污公款人民幣23萬元,陳恩受賄人民幣43萬元,貪污公款人民幣23萬元,兩人另均有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合法;湛江市原副市長楊衢青,向曹秀康行賄人民幣200萬元,參與走私小麥和油菜籽,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6000余萬元,他在任職期間,還利用職務之便受賄人民幣54萬元。中共湛江市委原書記陳同慶以權謀私,在為他人調動升職、安排工作、聯系承包工程中,受賄價值人民幣110余萬元。
由于涉案人員較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指定廣州、湛江、茂名、深圳、佛山5個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負責案件審判。今年5月12日,廣州市等5個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并罰判處李深、張猗、林春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鄧崇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受賄罪判處曹秀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并罰判處朱向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鑒于陳勵生于案發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陳勵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鑒于姜連生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作用次于林春華,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姜連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鑒于李勇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作用次于李深、張猗,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并罰判處李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鑒于楊洪中有認罪態度較好、退清贓款等情節,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并罰判處楊洪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鑒于楊衢青在走私犯罪中的作用,且有自首情節,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受賄罪并罰判處楊衢青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鑒于陳同慶認罪態度較好,并主動退清贓款,以受賄罪判處陳同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鑒于鄧野有自首、立功情節,以受賄罪、貪污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并罰判處鄧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鑒于陳恩拒不認罪,以受賄罪、貪污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并罰判處陳恩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上各犯均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的贓款上繳國庫。其他17名案犯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一審法院宣判后,李深、曹秀康等12人不服,分別以有投案自首、檢舉立功、量刑偏重等為理由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各被告其自首、檢舉等行為,經公安、檢察機關查證,或經查不實,或依法不構成重大立功,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對李深、曹秀康等6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將李深、曹秀康等6人的死刑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李深、張猗、鄧崇安、林春華4人在走私犯罪中,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從嚴懲處;曹秀康、朱向成貪贓枉法,收受走私分子賄賂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關稅重大損失,也應依法從嚴懲處。二審駁回各被告人的上訴理由,于法有據。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作出裁定,核準李深、曹秀康等6人死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當天也駁回了其他上訴人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