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5月3日 (農歷三月廿五),“華航”貨機事件獲得圓滿處理。
臺灣中華航空公司波音747F型貨機
1986年5月3日,臺灣“中華航空公司”(簡稱“華航”)的一架波音747F型貨機,從曼谷飛返臺灣途經香港時,由機長王錫爵駕駛轉航大陸,在廣州白云機場降落。機上還有副駕駛董光興、機械師邱明志2人及貨物100噸。王錫爵要求同其親人團聚,定居在大陸;董、邱表示愿回臺灣。當日,中國民航局致電臺灣“華航”,請其盡快派人來北京,同中國民航局商談“華航”貨機事件處理方法。
臺灣當局獲悉后,蔣經國親自處理此事,當夜即作出決定:不與大陸“正面直接接觸”,“委托香港國泰航空公司全權處理”,“委請英國再保險公司索機,通過國際紅十字會索人”。
對此,中國民航局明確表示,“華航”貨機事件純為中國內政問題,國際航空條例不適用這次事件,要求“華航”盡快派人來北京直接商談,不必經過第三者;并于5月11日,再次致電“華航”,提出“華航”如覺來北京不便,主張何地合適,也可提出來商量;如“華航”仍不愿來辦理有關接收事宜,則貨機等不能迅速返臺,責不在我。“華航”接電后,最后仍由蔣經國拍定,“決定與中共民航洽商”。12日,國民黨12名中常委組成的“研究規劃小組”,就此事進行了討論。13日,由“華航”出面宣布:“基于人道立場”,決定由該公司駐香港分公司代表在香港與中國民航局“洽談”解決貨機問題。5月17日,“華航”和中國民航局在香港舉行“商談”。經4次會商,至5月20日就有關事宜全部達成協議,5月23日,兩航代表在香港啟德機場順利完成貨機等交接手續。
“華航”貨機事件的發生和順利解決,受到臺灣島內外各界的重視和關注。輿論界認為“兩航”直接商談圓滿解決了“華航”貨機事件,是對臺灣當局“三不政策”的一次重大突破,“深具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