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3年前的今天,1911年5月15日 (農歷四月十七),石油托拉斯被認為非法。
美孚石油公司老板約翰-D-洛克菲勒
1911年5月15日,美國最高法院作出一項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裁決:認為美孚石油公司壟斷貿易,令其6個月解散。
可是,最高法院在令其解散的同時還作出一件有歷史意義的事。他們認為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并非機械地禁止一切壟斷貿易,而是禁止不合理的壟斷。于是美國最高法院將一個迄今為止國會未予闡明的定義寫進了這條法律。
最高法院對反托拉斯法的這種解釋將對今后處理托拉斯案件產生深遠影響;這一解釋立即遭到威斯康星州參議員羅伯特-M-拉-福萊特的抨擊。福萊特是共和黨進步派的領導人。他說:“我認為最高法院這種解釋恰恰是為托拉斯所歡迎,為國會所一貫反對的。”
最高法院在處理美孚石油公司案,贊同第八巡回起訴法院的裁決,同時對下級法院的這一裁決作了修改--將原來的在30天內解散這一大型石油壟斷公司的期限改為6個月。
最高法院作出的另一裁決是美孚石油公司在解散之前還可以營業,其理由是如果讓它立即停止營業,就會使人們對原油和精制油供應是否充足及無貨源的問題產生不安心理,因此會對公眾造成嚴重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