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13日 (農歷四月初七),世界衛生大會反對在互聯網上促銷藥品。
1997年5月13日,在日內瓦舉行的第53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一項決議指出,通過互聯網絡登廣告促銷醫藥產品的方式不可取。
決議說,目前,利用電子通信手段做廣告,漫無邊際地促銷醫藥產品的現象正在迅速增加,有可能對公共健康造成危害,特別是在錯誤的或假冒的產品信息和沒有向消費者提供藥方的情況下使用藥品,會給病人帶來危險。
與會代表在決議中認為一切藥品在商業化之前應得到有關衛生當局的批準。他們認為,為了對癥和安全地使用藥品,必須事先對藥品進行檢驗和經過病歷診斷證明,以及醫生對藥品使用的意見。
甲辰年四月初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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