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7年前的今天,1947年3月26日 (農歷閏二月初四),蔣介石下令赦免周佛海死刑。
1947年3月26日,蔣介石以國民政府主席的名義,下令將周佛海的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周佛海在日本投降時被蔣介石任命為上海先遣縱隊總司令,蔣介石本不想懲辦周佛海,但《懲治漢奸條例》公布后,全國上下一致要求懲辦大漢奸周佛海。為平民憤,蔣不得不下令逮捕周佛海,審判機關將其判處死刑。
蔣介石念其曾代國軍先行維持滬杭治安,下達特赦令:“查周佛海因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經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現據該犯呈報:其在敵寇投降前后,維護京滬杭地區治安事跡,請求特赦。經交司法院依法核議,前據呈復,該犯既在敵寇投降前后,能確保京滬一帶秩序,使人民不致遭受涂炭,對社會之安全,究屬不無貢獻。可否將該犯原判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理合呈候鑒核等情。茲依約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準將該犯周佛海原判之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此令。主席蔣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