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24日 (農歷正月二十),陳海燕、李世平侵吞國有資產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0年2月24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湘潭電線電纜集團公司黨委書記兼總經理陳海燕一伙大量轉移、侵吞國有資產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主犯陳海燕因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24萬元;湘纜集團銅業部部長兼金湘公司總經理李世平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其他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甲辰年正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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