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22日 (農歷正月初七),國務院發布《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1999年2月22日 國務院總理朱镕基發布第260號國務院令,公布《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該辦法經199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
乙巳年正月廿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