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5年前的今天,1889年2月11日 (農歷正月十二),日本《明治憲法》頒布。
《明治憲法》又稱《大日本帝國憲法》。
明治大皇于1889年2月11日公布,次年11月29日施行。共7章76條,主要內容為:
(1)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大皇統治之”,“天皇為國家元首,總攬統治權”。
(2)帝國議會分貴族院和眾議院,貴族院由皇族、華族和敕選議員組成,眾議院由公選議員組成。
(3)內閣由天皇任命的總理大臣和國務大臣組成,其對天皇負責,而不對議會負責。
(4)司法權以天皇名義由裁判所行使,裁制它非恢刑法之宣告或懲戒之處分不能免職。
(5)國民在法律允許之范圍內,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有服兵役和納稅的義務。
該憲法的最大特點是:天皇擁有絕對權力,人權規定附有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戰后,1947年5月3日日本實行戰后新憲法,《明治憲法》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