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圖奸殺案沉冤昭雪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再審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 冤案判決
1996年4月9日晚19時45分左右,一名楊姓 女子從呼和浩特市錫林南路千里香飯店去廁所,當晚21時15分后,發現該女子被扼頸窒息死于內蒙古第一毛紡織廠宿舍57棟平房西側的公共廁所女廁所內。呼格吉勒圖于當晚與同事閆峰吃完晚飯分手后,聽到女廁內有女子呼救,便急忙趕往女廁內施救。而當他趕到時,呼救女子已經遭強奸后扼頸身亡。隨后,呼格吉勒圖跑到附近警亭報案,呼格吉勒圖被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長馮志明認定為殺人兇手。
1996年,事件僅僅61天后,法院在沒有充足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并予以立即執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圖以沒有殺人動機,請求從輕處理等為由,提出上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根據當時有關死刑案件核準程序的規定,核準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再審判決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并向申訴人、辯護人、檢察機關送達了再審判決書。
該案因呼格吉勒圖的父母申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決定啟動再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并依法進行審理。審理中,合議庭查閱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關材料,聽取了申訴人、辯護人和檢察機關意見,經合議庭評議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如下判決:一、撤銷本院(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
國家賠償
2014年12月31日, 據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關于賠償決定為何沒有包括死者父母的生活費?內蒙古高院表示,生活費支付的前提條件應當是無勞動能力且其他生活來源低于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者無其他生活來源。但本案中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退休后均有退休金,且高于呼和浩特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故賠償協議和決定中沒有此項內容。
呼格吉勒圖再審改判無罪案,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內蒙古高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內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李三仁、尚愛云國家賠償金共計2059621.40元。該決定已于12月31日送達。
呼格吉勒圖案國家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云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047580元;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云支付呼格吉勒圖生前被羈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41.40元;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云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以上各項合計 205962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