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8年前的今天,1946年11月4日 (農歷十月十一),中共抨擊《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美國為撲滅中國人民革命力量,變中國為它獨占的殖民地,1946年11月4日,由南京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世杰和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署名簽訂《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簡稱《中美商約》)。12月,國民黨政府駐美大使顧維鈞在紐約美國全國對外貿易會議上聲明:按照“中美商約”,“全中國領土均向美國人開放”。
商約凡30條,主要內容有:
(1)美國國民在中國享有居住、旅行、經商,包括從事制造加工、文化教育、宗教和慈善事業的自由;享有租借、占用房屋,租賃土地,選用代理人或員工的自由權利。
(2)美國商品在中國交納進出口關稅和內地稅,享有與中國商品和第三國商品同等待遇。
(3)包括軍艦在內的美國船舶可以在中國開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領水內自由航行,必要時可開入任何不開放的口岸、地方或領水。
商約在表面上雙方享有對等權利,但中國生產落后,遠洋運輸不發達,無法實現,實際上只是美國單方面享有在中國的政治、經濟、軍事和思想文化的特權。商約締結后,受到中國各界人士的強烈反對。1947年2月1日,中共中央發表關于不承認國民黨政府一切賣國協定的聲明,指出“中國國民黨政府的這些措施,完全違背中國人民的意志,已經使并將繼續使中國陷于內戰、反動、喪權辱國、殖民地化、混亂與崩潰的危機之中”。
11月26日,《解放日報》發表社論:《評蔣美商約》。社論指出:蔣介石政府與美帝國主義在南京簽訂了《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這是歷史上最可恥的賣國條約,是蔣政府把中國作為美國附屬國的重大標志之一,是中華民族又一次新的國恥。該商約在范圍上包括了“中國領土全境”,在內容上包括了中國人民在本國領土上萬難享受的各種權利。為袁世凱、汪精衛所不敢作的,蔣介石為取得內戰資本,現在悍然地做了。
12月31日,中共中央為此發出指示,提出要“造成最廣泛的陣容”,“采取理直氣壯的攻勢”,“使此運動向孤立美蔣反對美國殖民地化中國之途展開”。
甲辰年十月初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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