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30日 (農歷九月十一),于飛及其子女炒賣土地受重罰。
1998年10月30日,國土資源部向新聞界通告,廣東省原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于飛及其子女非法炒賣土地,其非法所得將被沒收,并受重罰。
據了解,于飛參與的大亞灣3300多畝土地炒賣案,是在1993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清查中被發現的。中紀委和原國家土地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經過調查,不僅進一步查清了于飛及其子女非法炒賣土地牟取暴利的事實,而且全面取得了于飛利用職權參與這起案件的證據。于飛利用手中的職權,強壓惠州市和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出讓土地給其子女所在公司,手段十分惡劣,給國家土地資產造成嚴重損失,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為此,中紀委決定,開除于飛的黨籍。
1998年3月,廣東省有關部門凍結了有關當事人的財產。4月,廣東省國土廳根據國土資源部和原國家土地局的指示,依據有關法規,作出沒收于飛子女所辦公司實際非法所得1.66億元和按實際非法所得額的50%對其處以罰款830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于飛子女對此不服,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復議,要求撤銷國土廳的《處罰決定》。此后廣東省政府發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國土廳的處罰決定。
由于于飛子女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處罰決定,不久前,廣東省國土廳依法申請省高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對此案依法進行強制執行。此案涉及到的其他違法行為,將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