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2日 (農歷臘月二十),公安部對全國公安系統提出了“五條禁令”。
2003年1月22日,在全國公安機關加強內部管理電視電話會議上,公安部對全國公安系統提出了“五條禁令”。 公安部的“五條禁令”是:一、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二、嚴禁攜帶槍支飲酒,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三、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四、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五、嚴禁參與賭博,違者予以辭退;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